(2017)吉0284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维海与磐石市通利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程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维海,磐石市通利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程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郭维海,男,1983年12月24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磐石市通利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利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程利华,男,1956年3月12日生,磐石市通利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郭维海与被执行人磐石市通利粮食有限责任公司、程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