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李勇著作权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执行人:李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李勇著作权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200元,权利人至2017年4月24日未受偿金额342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二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