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2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石杰、石光、石湘求、范月娥诉被告范晚平、刘光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石杰,石光,石湘求,范月娥,范晚平,刘光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607号原告:范某,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石杰,男,200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法定代理人:范某,系原告石杰的母亲。原告:石光,男,200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法定代理人:范某,系原告石光的母亲。原告:石湘求,男,194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范月娥,女,195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清会,隆回国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华,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晚平,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生,隆回县滩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刘光勇,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湘云,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石杰、石光、石湘求、范月娥诉被告范晚平、刘光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被告范晚平涉嫌刑事犯罪,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石杰、石光、石湘求、范月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20.89元,减半收取26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00元,由原告范某、石杰、石光、石湘求、范月娥承担。审 判 长  龙良碑人民陪审员  胡民乐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