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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国秀,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南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陈满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国秀,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海校街道河滨北路北苑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建群,经理。上诉人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国秀、贵州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黄建平与程国秀签订的《借款协议》,现黄建平已死亡,其继承人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