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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祁世新与刘亮、韩云宁、瓦房店市共济街道金冠房屋代理销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世新,刘亮,韩云宁,瓦房店市共济街道金冠房屋代理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901号申请执行人:祁世新,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亮,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韩云宁,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市共济街道金冠房屋代理销售中心,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中心小区1幢3号。本案在执行祁世新与刘亮、韩云宁、瓦房店市共济街道金冠房屋代理销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祁世新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