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野宝果蔬饮品有限公司、苏州世东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州野宝果蔬饮品有限公司,苏州世东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汇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69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来,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野宝果蔬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迎春南路72号。法定代表人:罗龙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世东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8号10幢。法定代表人:胡抹寒,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汇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南门路1001号501室。法定代表人:叶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苏州野宝果蔬饮品有限公司、苏州世东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汇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赴被执行人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执行,未找到被执行人公司。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苏州狮东商贸有限公司、苏州世东祥龙机械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务较多,目前已停止经营。本院赴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