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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乃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杨华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624号原告:王乃成,男,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何晓星,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惠德,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158号一、二、六、七、八层。负责人:梁瑞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欧世华,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杨华声,男,1966年7月11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杨华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乃成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乃成负担。审判员  林显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冬霞书记员  敖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