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姚某与蒙某保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姚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蒙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蒙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案件款,并承担了执行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爱民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