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040号原告: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588号。法定代表人:刘生明,职务:总经理。被告:张某某,男,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忠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