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董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雪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4刑初75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雪,曾用名王春素,女,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河北省磁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邯郸市丛台区。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14日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11月11日被成安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雪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16时许,失主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于2016年9月14日以4100元购买的单枪牌电动三轮车,在11月10日下午被盗。后苏某根据安装在电动三轮车上的定位器,追踪到成安县商城工业区黄龙村新民居小区内,并在一栋楼前发现了被盗的电动三轮车,随即报警。成安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董雪抓获,并在现场查扣两辆电动三轮车,一辆为苏某被盗的单枪牌电动车,另一辆为临漳县杨某于2016年11月1日在临漳镇城市之星A区被盗的金彭牌电动车,购买时价格为52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董雪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董雪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有被害人苏某、杨某陈述;购买电车收据、保修卡;证人郝某1证言;被告人董雪对盗窃嫌疑人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董雪与韩某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董雪与其他涉案人员短信聊天记录;发还物品清单;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成价认定字[2016]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2016)冀04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董雪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雪伙同他人转移盗窃所得赃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