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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816无锡特优特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中运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特优特机械有限公司,青岛中运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816号原告无锡特优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村锡港路北。法定代表人刘学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磊,江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运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752-13号。法定代表人陈齐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特优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优特公司)与被告青岛中运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运通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特优特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特优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优特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特优特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超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