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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宏武与甘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武,甘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724行初51号原告:王宏武,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区南条楼,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东,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曹文斌,系甘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机关负责人:薛东,系甘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晴,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张铭林,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宏波,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区,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海,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受理的原告王宏武诉被告甘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人王宏波不服工商变更登记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审 判 长  贺永军人民陪审员  王乐元人民陪审员  刘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