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文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文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55号之二申请人攀枝花市文露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干坝塘村。法定代表人:刘各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站12号。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