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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5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与罗庆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罗庆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717号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社区板仓北路236号。法定代表人彭建武。委托代理人江卫明,长沙县心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庆,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一公司)与被告罗庆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心一法务代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