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0703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皮某某与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703执异6号异议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皮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皮某某与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依据执行的(2016)湘07民终138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过程中,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属于其行使处分权范围,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兴宇通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熊学勤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家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