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梁意与刘阳、靳福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意,刘阳,靳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582号申请执行人:梁意。被执行人:刘阳。被执行人:靳福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意与被执行人刘阳、靳福斌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458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8.37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制出入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