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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柱、季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柱,季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237号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7号。法定代表人:武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阳洋,女,满族,1992年05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刘柱,男,汉族,1979年3月3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季娜,女,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柱、季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