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素丽、广西贺州市鼎富佳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素丽,广西贺州市鼎富佳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马素丽,女,1965年3月22日,汉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鼎富佳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族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中路鼎富装饰广场1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素丽申请广西贺州市鼎富佳缘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2)贺民二终字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贺民二终字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