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6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谷存武与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存武,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6718号原告:谷存武,男,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水大街东段赵礼庄路口。法定代表人:赵永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501号。代表人:李志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丽,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谷存武与被告济源环球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济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现原告谷存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存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系缓交),减半收取计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素娟审 判 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程桃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