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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玖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6民初63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华蓥市观音溪镇田坝子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陆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玖林,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蟠龙镇余家俺村*组*号。原告王加全与被告黄玖林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加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陆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玖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加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4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帮被告运输砂石,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运费后,2016年5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45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2016年6月付20000元,其余在12月底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后,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进行了审查,对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复印件1份2页、欠条复印件1份1页、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预收专用收据原件1份1页、2016年8月29日,短信记录复印件1份5页,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全所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4、5月份,原告王加全组织人员在德阳市什邡市红白镇一个沙场为被告黄玖林拉砂石到德阳市和彭州市卖给搅拌站用于修路。被告黄玖林支付部分运费,双方于2016年5月5日结算,被告黄玖林尚欠原告王加全运费45000元,黄玖林向王加全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全帮被告黄玖林运输砂石后,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黄玖林支付了部分运费后,经双方结算,尚有45000元未依照约定进行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黄玖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加全支付运费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由被告黄玖林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