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何育洪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育洪,北京鼎贞佳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何育洪,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田永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鼎贞佳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7层706-0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一达,董事长。何育洪与北京鼎贞佳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8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北京鼎贞佳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给付原告何育洪欠款四万七千元;二、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鼎贞佳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何育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北京鼎贞佳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后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北京鼎贞佳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车档信息,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鼎贞佳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育洪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1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