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蚌埠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浦烁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浦烁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648号原告:蚌埠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0999052T(1-1)。法定代表人:马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元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田,该公司员工。被告:浦烁雷,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蚌埠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浦烁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公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瑨晗书 记 员 崔文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