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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邵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邵某某。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邵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195,000.00元及利息未偿还。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邵某某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5)铁银执字第008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查找到被执行人邵某某下落,于2016年11月30日恢复本案的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邵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邵某某在司法拘留期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邵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劵、车辆、房屋及土地,该案执行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松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