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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夏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川1028民初109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096号原告: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号*栋*单元*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740023945U。法定代表人:谢礼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庭洪,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河川,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夏群,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原告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元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