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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玉泉与李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泉,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23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泉,男,194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忠,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玉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6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李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玉泉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0元。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本案中由被执行人李忠共计给付申请人20万元,该款项由本院从已被冻结的被执行人李忠的银行账户内扣划并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刘玉泉自愿放弃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2930元由被执行人李忠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