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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永平与房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平,房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866号原告:赵永平,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房小平,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赵永平与被告房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赵永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平撤回对被告房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