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邱东、邱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东,邱某1,邱某2,刘祥祯,郭丰畅,刘书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东,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1,女,200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系邱东之长女。法定代理人:邱东,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2,女,200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系邱东之次女。法定代理人:邱东,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祥祯,女,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资中县重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丰畅,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艺丹,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资中县板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成,男,1939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重龙镇。负责人:刘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仙强,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邱东、邱某2、邱某1、刘祥祯与被上诉人郭丰畅、刘书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资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上诉人邱某2、邱某1、刘祥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被上诉人郭丰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艺丹,被上诉人刘书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被上诉人人民财保资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仙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5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邱东、邱某2、邱某1、刘祥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0.2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夏 飞审判员 何中明审判员 马晋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思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