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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与于文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于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4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100号三川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宋守刚,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乾,系该局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浩,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于文良,男,199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为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5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5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拆除违章建筑及设施,退还土地,缴纳罚款45090元(逾期加处罚款),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复议和起诉,也未履行义务。决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5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普国土资监罚字[2016]第1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全审判员  韩 玮审判员  郭纪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晟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