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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抗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团风县自来水公司、武汉智多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团风县自来水公司,武汉智多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团风县自来水公司,武汉智多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抗19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团风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普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绪龙,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智多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广场*座****室。法定代表人:魏忠俊,该公司总经理。申诉人团风县自来水公司与被申诉人武汉智多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鄂检民(行)监[2016]4200000019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彭建民审判员  李成林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