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02何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09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何某,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26日被羁押,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7〕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二到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03月26日07时16分许,被告人何某饮酒后驾驶粤B9G81F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达华荣路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同方向由被害人宋志华驾驶的粤MFE805号小型面包车车尾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3.09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耀 东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