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88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碣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创晨电子有限公司、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吴小龙、郑小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碣支行,东莞市创晨电子有限公司,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吴小龙,郑小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88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碣支行。负责人:陈伟祖,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翠平,女,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柳如,女,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创晨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吴小龙,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吴小龙,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小龙,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小环,女,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碣支行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创晨电子有限公司、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吴小龙、郑小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莞市创晨电子有限公司、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吴小龙、郑小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碣支行借款18314506.6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5714.5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创晨电子有限公司有厂房、宿舍,现正在拍卖。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