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辽宁锦榜电气有限公司、沈阳森泰电气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辽宁锦榜电气有限公司,沈阳森泰电气有限公司,黄贤榜,高笑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858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被执行人:辽宁锦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沈阳森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被执行人:黄贤榜。被执行人:高笑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辽宁锦榜电气有限公司、沈阳森泰电气有限公司、黄贤榜、高笑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285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6.0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28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刘冰菲执行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