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8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0月30日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以化名张某甲名义向被害人韩某称可以帮助其办理浦发银行的无抵押贷款,只要预审通过就可以下款,韩某将资料发给张某后,张某通过微信给其发送五张预审通过的截图照片,称贷款已经批下来了,并向其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1600元,韩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将11600元转给张某后,张某没有给韩某将贷款办下来并切断与韩某通讯联系。经侦查,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2月2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卢家街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已经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以化名张某甲名义向被害人韩某称可以帮助其办理浦发银行的无抵押贷款,只要预审通过就可以下款,韩某将资料发给张某后,张某通过微信给其发送五张预审通过的截图照片,称贷款已经批下来了,并向其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1600元,韩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将11600元转给张某后,张某没有给韩某办理贷款,便切断与韩某通讯联系。经侦查,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2月2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卢家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3月6日张某的父亲张某乙全部退赔,韩某对张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韩某于2016年5月30日10时45分到宾县公安局居仁派出所报警称,其于2016年5月29日被骗11600元,请求处理。2017年2月2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卢家街将张某抓获。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张某,女。2015年10月30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3.刑事判决书:2015年10月30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外刑初字500号刑事判决书,张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4.张某与韩某微信聊天记录:张某化名张某甲通过微信给韩某发送五张贷款预审通过的截图照片,称在上海浦发银行贷款已经批下来了,并向其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1600元,韩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将11600元转给张某。5.微信交易记录:2016年5月29日韩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将11600元转给张某。6.收条、谅解书:2017年3月6日张某的父亲张某乙退赔韩某人民币11600元,韩某对张某表示谅解。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材料:其是韩某父亲,韩某办理贷款其同韩某一起去的,其认识骗人的人,这个人特别胖、圆脸、短头发、身高1米6多。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材料:其经韩某介绍想办理贷款,认识骗韩某的人,这个人挺胖的、圆脸、短头发、身高1米6多。9.被害人韩某的陈述材料:其通过他人认识张某甲,2016年5月29日13时许,张某甲向其称可以帮助其办理浦发银行的无抵押贷款15万元,只要预审通过就可以下款,其将资料发给张某甲后,通过微信给其发送五张预审通过的截图照片,张某甲称贷款已经批下来了,并向其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1600元,其以微信转账方式将11600元转给张某甲后,张某甲说大约两个小时以后下款,两个小时后其再给张某甲打电话,无法接通,其才知道被骗了。10.辨认笔录:韩某某、王某某、韩某从12张照片分别辨认出张某。1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材料:其通过朋友认识的韩某,其通过微信同韩某沟通,韩某要办理无抵押贷款,其答应给韩某办理浦发银行的无抵押贷款,其让韩某准备一些材料,其向韩某要好处费人民币11600元,韩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其转款11600元,其没有给韩某办理贷款,韩某用微信和手机同其联系,其也不和韩某联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5)外刑初字500号刑事判决中“缓刑一年”的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郝文军审判员 张敬宇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英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