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西安秦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寇文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秦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寇文,郝长安,西安秦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寇文,郝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911号原告:西安秦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凯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军锋,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寇文,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沛东新区。被告:郝长安,男,1955年2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西安秦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寇文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秦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秦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