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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军与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宗龙,镇江市天威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991号原告:王军,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礼华,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兴港西路97号。主要负责人:仲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举,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景,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镇江市天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三栏北路。主要负责人:朱宗龙,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朱宗龙,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原告王军与被告镇江新区大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市天威电气有限公司、朱宗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原告王军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军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审 判 长  陶泰龙人民陪审员  于永忠人民陪审员  冷培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