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邵德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邵德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14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写字楼西楼。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嘉豪,该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君城,该司职工。被告:邵德恩,男,汉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诉被告邵德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后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君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德恩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碧桂园公司起诉称:被告是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商品住宅区正苑牡丹路XX座XX号房屋的业主。2015年6月,原告通过合法程序调整物业服务费后,被告须按每月138元交纳物业服务费。但被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截止2016年9月30日,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2208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20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邵德恩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主张物业费计算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本院向被告邵德恩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理由,视为自愿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被告邵德恩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商品住宅区正苑牡丹路XX座XX号房屋的业主,原告为该物业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每月应交纳物业服务费69元。后原告经法定程序自2015年6月1日起对物业费进行调整,被告应按照每月138元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因被告拖欠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208元,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物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如期支付服务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208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邵德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2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邵德恩负担(该款项请直接支付给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龙人民陪审员 叶兆桐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莹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