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执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曹发展、孔繁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发展,孔繁宝,张家口市察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2执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发展,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孔繁宝,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察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北管理区黄山管理处。负责人忻胜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曹发展与孔繁宝、张家口市察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孔繁宝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公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彪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