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磊、王平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磊,王平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969号原告王某,女,201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法定代理人钱某,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曹鸿猷,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磊,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王平杨,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胜利路黔西北商贸城七楼。负责人张国久,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磊、王平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忠熠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