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吕兴伟与陈矫、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本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吕兴伟,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异28号申请人重庆本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桥路169号6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55626651N。法定代表人周本成,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吕兴伟,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湖路167号航空花园2幢2-4,组织机构代码20354217-6。法定代表人杨俊,董事长。被执行人陈矫,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吕兴伟申请执行陈矫、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本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申请执行人由吕兴伟变更为重庆本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本院查明,2017年3月26日,吕兴伟与重庆本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吕兴伟将其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2014)江法民初字第0758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重庆本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当场告知了陈矫、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重庆本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初字第0758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成为新的权利人。因此重庆本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申请执行人由吕兴伟变更为重庆本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由吕兴伟变更为重庆本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