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洪峰与余华、周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峰,余华,周亚东,胡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116号原告张洪峰,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被告余华,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周亚东,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胡丽萍,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峰与被告余华、周亚东、胡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华、周亚东、胡丽萍的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张洪峰自愿将其所有的赣G×××××号汽车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余华、周亚东、胡丽萍的银行存款7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张洪峰自愿提供担保的赣G×××××号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 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