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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成友与陈学刚、赵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友,陈学刚,赵雅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178号之一原告:朱成友,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陈学刚,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经常居住地不详。被告:赵雅君,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经常居住地不详。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成友与被告陈学刚、赵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陈学刚、赵雅君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朱成友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陈学刚、赵雅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