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济南金明泰物资有限公司、王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金明泰物资有限公司,王凯,姚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南金明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外环西路山东匡山钢材市场内1号房。法定代表人:武改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凯,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姚荣华,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金明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凯、姚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车辆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振龙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