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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秀莲、何美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秀莲,何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金秀莲,女,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何美飞,女,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金秀莲与被执行人何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美飞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金秀莲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美飞支付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美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何美飞尚应支付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何美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秀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4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