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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长雍申请执行冯祖兵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雍,冯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冯长雍,男,生于1958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冯祖兵,男,生于1950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冯长雍与冯祖兵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祖兵在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碑支行的账户存款60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西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