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清影绰号小影、吕玉虎绰号二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影绰号小影,吕玉虎绰号二狗,马云国绰号四姐夫,吕玉虎,马云国,王清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0刑初37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清影绰号小影,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暂住天津市东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吕玉虎绰号二狗,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暂住天津市东丽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云国绰号四姐夫,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暂住天津市河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清影、吕玉虎、马云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伟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清影、吕玉虎、马云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清影及董某、郑某2、黄某、甘某、钱某1、殷红玲、彭某、陈某、王某1(均已判决)经预谋后,来到天津市天管特殊钢有限公司炉料作业区废钢料场,以自行车、电动车驮运的方式,盗窃废钢管头5.46吨,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钢管头价值人民币5460元。后销赃给李某(已判决)得赃款俵分。2016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清影及董某、郑某2、黄某、甘某、钱某1、殷红玲、彭某、陈某经预谋后,来到天津市天管特殊钢有限公司炉料作业区废钢料场,以自行车、电动车驮运的方式,盗窃废钢管头4.74吨,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钢管头价值人民币4740元。后销赃给李某得赃款俵分。2016年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马云国、吕玉虎及董某、郑某2、黄某、甘某、钱某1、殷红玲、彭某、王某1、钱某2、陈某经预谋后,来到天津市天管特殊钢有限公司炉料作业区废钢料场,以自行车、电动车驮运的方式,盗窃废钢管头16.08吨,价值人民币16080元。后销赃给李某得赃款俵分。2016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清影、马云国、吕玉虎及董某、郑某2、黄某、甘某、钱某1、殷红玲、彭某、王某1、钱某2、陈某、王某2经预谋后,来到天津天管特殊钢有限公司炉料作业区废钢料场,以自行车、电动车驮运的方式,盗窃废钢管头12.52吨,价值人民币12520元。后销赃给李某得赃款俵分。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马云国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清影、吕玉虎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马云国、吕玉虎各退赃款人民币1500元,王清影退赃款人民币1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清影、吕玉虎、马云国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同案犯殷某、钱某1、黄某、甘某、彭某、董某、郑某2、王某1、钱某2、王某2、陈某、李某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且有证人郑某1、郭某、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清影、马云国、吕玉虎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过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清影、吕玉虎、马云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王清影参与作案三起,价值人民币22720元;被告人吕玉虎、马云国参与作案两起,价值人民币28600元。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清影、吕玉虎、马云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分别部分退赔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玉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云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清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被告人王清影、吕玉虎、马云国按照各自涉案价值,扣除已退赃款,共同退赔天津市天管特殊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维玲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