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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寿同、李建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同,李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655号申请执行人李寿同,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建明,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李寿同与被执行人李建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本院(2016)冀0984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至农作物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履行完毕,该判决于2017年4月20日送达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