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运海诉关雅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运海,关雅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015号原告:程运海,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蛟河市拉法街道。被告:关雅娜,女,58岁,住蛟河市拉法街道。原告程运海与被告关雅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程程独任审理。杨金叶诉称:关雅娜于2014年3月19日从程运海家购买玉米2255市斤,核款790元,该款一直未付,现程运海提起诉讼,要求关雅娜给付玉米款79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适格的被告姓名为关雅娥,而非关雅娜,程运海诉讼的被告主体有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运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