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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赵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赵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697号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大洋河小区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848427845L。法定代表人:张亚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伟红,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国华,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175元,由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菊英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