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凌献萍、于彦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献萍,于彦丽,新乡市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献萍,女,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牧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辉,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彦丽,女,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审被告:新乡市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中大道(中)801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滨,公司经理。上诉人凌献萍因与被上诉人于彦丽、原审被告新乡市易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凌献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凌献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凌献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凌献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霞审判员 王华审判员 贾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