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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白植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白植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被执行人白植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植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植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植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白植树(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1×××43的存款人民币447093.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国民AUT())O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虹 来自: